为买学区房,外地来沪男子“假结婚”,结果女方要100万才肯离……
限购政策出台以后,购房资格成了外地人在上海买房的一道门槛。为此,有极小部分人为了买房不惜铤而走险,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找人“假结婚”以获得购房资格,待房产手续办好后再行离婚。然而,从法律角度看,结婚动机不影响结婚效力,“假结婚”存在真风险。
近日,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,河北男子通过中介找到上海女士“假结婚”获得资格成功购房,可房子买好了,婚姻却离不掉了。无奈,双方为了离婚对簿公堂……
找人“假结婚”买学区房,对方索要百万好处费
“80后”男子葛涛来自河北保定,和老婆都没有购房资格。眼看女儿到了上学年龄,夫妻俩看上了莘庄附近一套学区房。可到交定金时,经纪人才知道夫妻两人都没有购房资格。眼看女儿入学在即,心急如焚的葛涛将希望寄托在了经纪人身上,想从经纪人处找破解之道。
经纪人姓郑,在上海做房产中介多年。没多想,郑先生便向葛涛表示,方法是有,可以找一个有本地户口的人“假结婚”,等买房手续办好之后再行离婚,但需要支付给其一定好处费。
考虑再三后,葛涛同意了中介的提议。郑先生几经周折,通过自己的朋友联系到了具有买房资格的周琳琳。周琳琳,上海人,目前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,名下无房且未婚。周琳琳同意与葛涛“假结婚”,事成之后收取6万元“好处费”。
为此,葛涛、周琳琳及房产经纪人在去年7月签署了《附加协议》。协议约定葛涛、周琳琳办理结婚手续后去买房,其中葛涛享有房屋99%产权份额,周琳琳享有1%的产权份额,房子买好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,周琳琳配合葛涛从产权证上除名,葛涛分两笔付给周琳琳6万元的“好处费”。
去年8月,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,之后也完成了房屋购买手续,可当葛涛要求周琳琳按照协议办理房产证除名并办理离婚时,周琳琳却提出要更多“好处费”,否则不同意离婚,提出100万的赔偿要求。
面对周琳琳的“狮子大开口”,葛涛坚决反对。最终经过法官调解,最终促使二人达成和解协议。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,葛涛在2019年春节前分三笔付给周琳琳20万元财产分割款,周琳琳协助葛涛办理房产变更手续,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,债务自行承担,再无其他财产争议。自此,一起以买房为目的而“假结婚”的婚姻纠纷案告一段落。
假离婚,真风险!
今年初,央视曝光了一则买房的“潜规则”,意外“捧红”了一位中介小哥。这名中介小哥小王, 30多岁,户口在上海市松江区。小王说他为了帮客户买房,已经结了四次婚,其中岁数最大的客户已经70多岁。
为了购房资格和首套房贷优惠,“假结婚”已经不稀奇了。所谓“假结婚”,其实是真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。一些没有购房资格的购房者,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找到“结婚对象”并办理结婚登记,以达到具备购房资格买房的目的。“假结婚”之前一般会签署协议,表面看来是一套完美的程序,但背后的风险很大。
本市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的案子,一外地女子为购房“假结婚”,摊上60万真债务。为规避上海二套房政策,急于买房的小玉在中介建议下,与陌生男子林某“假结婚”,并打算购到房产后立即登记离婚。谁知,此后林某竟多次推脱,索要钱款,最后甚至完全失联。
“都是我老公小东跟他联系的。整个事情中,我总共只见了林某两三次。实际上我们没有夫妻事实,双方也没有感情……我们是为了买房子假结婚。”她这个法律关系上的老公不仅甩下60万元债务让自己埋单,而且还是一名曾因盗窃电脑被判处刑罚的盗窃犯。
小玉不仅办不了离婚手续,还差点要为曾是盗窃犯的林某偿还60万元债务。苦恼不已的小玉决定不再苦等林某露面,一纸诉状交至法院。最终,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。
对于房产中介公司而言,不能肆意妄为。以帮助介绍“结婚对象”开展的业务超出了房产公司的业务范围,也亵渎了婚姻的神圣,本身就不合法。所谓的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也存在很大争议。
更重要的是,如果双方办理的是真的结婚手续,则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,很有可能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,若离婚时对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,则对实际购房人及其家人均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。
办案法官认为,我们国家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,如果结婚购房后,对方拒绝离婚,则实际购房人可能还要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才能达到目的,不仅浪费时间金钱,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。此外,如果双方办理的是假的结婚证,则很可能涉嫌触犯刑事犯罪,一旦被查处,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那将更加得不偿失,追悔莫及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 )
来源:解放日报·上观新闻
作者:若水
微信编辑:纳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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